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赛优市场调研有限公司、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1930号
原告:广州赛优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308号1003房。
法定代表人:蒙少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5层77号。
法定代表人:张誉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赛优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曾东明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锋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尾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广州公厕的信息进行核查,以完成核查的公厕数量计算费用。最终合作项目总额本应为188876元,被告说原告延迟完成项目要扣除10000元违约金,原告认可,故实际项目总款为188876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3张金额分别为92876元、46000元、40000元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支付部分项目款,但拖欠原告40000元项目款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1.案涉合同约定原告需在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广州市所有公厕核查,每核查一个公厕费用为28元。原告因自身人手不足,只核查六个区近5000个公厕,项目最终费用为148876元。由于原告未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期间有批量公厕数据被原告员工无故删除,双方协商同意扣除10000元核查费用以弥补被告损失。被告分五笔支付给原告138876元,已完成全部款项支付。2.原告提出被告欠尾款40000元不成立。实际情况是原告人手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核查,被告临时招聘兼职人员协助完成,由经办人罗贤盛向被告申请备用金支付兼职人员费用。后罗贤盛找原告沟通,原告人员同意代开40000元发票用于核销该笔支出。3.原告提出项目总额为188876元完全是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双方约定,严重干扰被告正常经营。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市公厕点位核查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使用手机公厕巡检APP对广州增城、从化、花都、黄埔、南沙、番禺等6个行政区的公共厕所的信息进行核查;每个公厕信息核查时,要求信息完整,公厕编号、地址、男厕坐位数、男厕蹲位数、男厕站位数、无障碍厕位数、间厕位数、无性厕位数、公厕经度、公厕纬度、面积、厕纸情况、是否有洗手液、智能设备、图片上传平台等信息必须核查;甲方以完成核查的公厕数量计算费用,每个公厕核查费用为28元;公厕核查日期2020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30日。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约定:“1、在乙方开始进行核查公厕服务后,11月15日为第一阶段,11月15日后一周内由甲方复核公厕核查结果。复核公厕结果没问题后,甲方把相应的发票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三天内支付第一阶段公厕核查费用总额的50%金额。在乙方完成所有公厕核查后,由甲方一个月内复核所有的公厕,结果没问题后,在一周内支付前14天剩余50%金额以及后期的全部核查费用。……4、甲方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第二款乙方义务第1项约定,公厕数据核查保证12月10日前完成,核查公厕定位准确率达到97%以上;第4项约定,提交公厕数据信息不全,无现场图片信息数据视为未核查通过的公厕,需要重新核查准确。第七条违约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1、项目未通过验收合格或乙方不履行合同及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及甲方的其他合理要求,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一切赔偿。2、乙方未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包括阶段工作成果及最终工作成果),每逾期一日,乙方同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可根据具体进度将相关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从乙方可取得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具体影响情况决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合同约定的广州公厕信息核查工作。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2日,原告依次开具金额为92876元、46000元、40000元合计1788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给被告。被告在2020年12月11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30日依次向原告支付3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0元、18876元,合计支付核查费用138876元。2021年9月1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核查费用余款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广州市公厕点位核查项目合同》;证明被告付款情况的原告账户明细和银行收款回单;原告向被告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证据所证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指称系其经办人罗贤盛与原告工作人员郭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被告内部记账凭证和向罗贤盛转40000元的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指称系罗贤盛与原告工作人员郭某某之间的电话录音摘抄文字,被告内部审批向原告付款的记账凭证,拟证明应付原告核查费用扣除原告承担的违约金10000元为138876元,已全数支付;原告违约造成其找第三方公司完成部分核查内容,需向第三方支付40000元核查费用,罗贤盛与原告工作人员郭某某协商后同意由原告多开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同意对原告为此多承担税费给予原告补偿,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该40000元核查费用。被告未提供微信聊天的电子载体留存的原始记录。原告质证认为,被告的证据没有原始的载体或原件,对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郭某某系原告指派跟进项目的工作人员,原告没有授权其与被告人员协商多开发票,且材料内容中未确认原告同意多开发票;该40000元核查费用是因为被告信息不准确导致原告无法找到公厕定位而协商由被告自愿给予原告的补偿,不是按照每个定位28元计收。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上述《广州市公厕点位核查项目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纠纷焦点系被告是否应按原告开具的金额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核查费用40000元。上述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复核公厕结果没问题后,原告把相应的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分阶段开始支付核查费用,被告支付每笔费用前,原告应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没有约定原告可为被告代开或多开发票。被告关于原告的工作人员郭某某同意多开40000元发票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有截图打印件,没有电子载体的原始记录,与其所称的电话录音均不能证明系郭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谈话亦未明确原告为被告代开、多开金额40000元的发票而无需被告按发票金额付款的内容,故不能认定该部分微信、录音形成的口头约定内容已对上述合同书面内容进行增加或修改。被告称该40000元系向代原告完成逾期部分的核查项目的第三方公司所支付。但被告转账凭证、内部审批手续显示该款付给其经办人,不是付给案外第三方,其以内部审批款项确定分别支付第三方和原告的核查费用金额没有客观性,不具有证明力。且原告2021年1月12日已开具该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认为已是其应付的最后一笔核查费用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支付,被告又未支付所谓补偿款,认定原告在没收到应收款项的情况同意为被告多开发票,显然不合理。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支付剩余核查费用4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应承担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优市场调研有限公司支付核查费用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北京万方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东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