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1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罗桥地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9094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
代表人:廖胜诚,主任。
本院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闽08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保养费70800元,配件费2180元合计7298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星
审判员谢文聪
审判员*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