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2民初5687号
原告: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罗桥地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90943X。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
代表人:廖胜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嘉电梯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嘉电梯公司及被告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嘉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立即向双嘉电梯公司支付拖欠在美域中央C7-2项目电梯设备款及电梯安装费合计1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3080元);诉讼中,双嘉电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立即向双嘉电梯公司支付拖欠在美域中央C7-2项目电梯设备款及电梯安装费合计573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7331.6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份经核准名称变更为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双嘉电梯公司购买一台电梯设备价为186000元,项目名称为美域中央C7-2,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付55800元,交货前付93000元,货到工地付27900元,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付9300元,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货款按日3‰支付违约金,原告与被告又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美域中央C7-2项目安装一台电梯,安装费为44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人员进场后2个工作日内付22000元,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付22000元,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嘉电梯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将出卖给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电梯安装完毕。在2017年6月6日双嘉电梯公司为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安装的美域中央C7-2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NO.LY2017FTB00150《有机房曳引擎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2月份向双嘉电梯公司支付12万元,尚欠双嘉电梯公司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合计11万元。经双嘉电梯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承认向双嘉电梯公司购买电梯,现尚欠货款57331.6元。但认为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涉案合同的签订者,但不是事实上的买受人,实际买受人是城市中心花园小区C7--2幢的48户业主,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之所以签订涉案合同是因为申请维修基金需要向住建局提交业委会盖章的买卖合同。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意佳物业公司)是涉案电梯买卖的实际组织者及履约方,电梯费用是由意佳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代收代缴的,但意佳物业公司代收后却侵占了部分款项。意佳物业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是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品牌、价格、安装等电梯买卖事宜自始至终都是意佳物业公司与原告洽谈的,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没有参与合同谈判的任何环节。48户业主每户分摊的金额是意佳物业公司根据楼层确定分摊系数,再计算出每户应交纳的金额的。电梯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先后由意佳物业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和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有1日开始进驻小区)进行收货查验,代收代缴电梯费用,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未参与合同履行的所有环节。意佳物业公司向48户业主中的28户收取电梯费用合计144988.5元,但实际交给双嘉电梯公司的只有120000元,侵占了24988.5元。双嘉电梯公司起诉状提到的货款系意佳物业公司和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后转帐方式交给双嘉电梯公司。据统计,48户业主中有8户未缴交电梯费用合计32349.6元,该8户分别是吴翠红、华丛辉、谢晨燕、邱禄钦、廖秋琴、钟桥文、张小燕、卢如添、吴铨安等,其中钟桥文和张小燕是城市中心花园小区**的共同所有权人。意佳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电梯费用后侵占了24988.5元,另有32349.6元是因8户业主未交纳电梯费所致,因此,意佳物业公司及未交电梯费用的8户业主与本案纠纷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讼争款项应由意佳物业公司和未缴费的8户业主承担。
综上,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并非电梯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也不是实际履约方;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是申请维修基金的需要;电梯费用是由意佳物业公司和佰鸿物业公司分别代收代缴的;意佳物业公司侵占业主交纳的电梯费用,讼争款项应由意佳物业公司和未交纳电梯费的业主共同承担,而不应由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承认向双嘉电梯公司签订购买电梯合同及尚欠货款57331.6元。故对双嘉电梯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又查明,2015年4月9日,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取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017年3月29日,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上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为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嘉电梯公司提供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龙岩美域中央C7-2附件一》、《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有机房曳引擎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新装电梯移交清单》、汇款凭证,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律师函1份、C7-2梯更换电梯业主分摊金额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款收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嘉电梯公司与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拖欠货款57331.6元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双嘉电梯公司要求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归还货款57331.6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城市中心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应追加意佳物业公司及未交电梯费用的8户业主为共同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7331.6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5733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美  丰
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
人民陪审员 邓  彩  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仙媛(代)
书 记 员 谢珊珊(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