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双嘉电梯有限公司

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2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A2-1幢第五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5550909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双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谢洋村谢氨路钟城片区(***都工贸中心标准厂房及仓储二期)20幢107、207、307、407房产及闽F×××××号车已经由(2017)闽0802执2048号案件中查封。为便于执行管理和处置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0802执2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合并到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02执2770号案执行并将本案并入(2018)闽0802执256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