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和力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和力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4584号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丁子芮,系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和力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琪鸿。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和力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031600元,2015年9月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492000元,两份合同总金额计1523600元。被告向原告购买“填埋套筒补偿器”。原告已按合同完成供货义务,被告支付货款1447420元,尚欠货款761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属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为出卖人(供货方),被告为买受人(收货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将货物直接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兰州,即合同履行地为甘肃兰州,双方合同履行地明确,且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合同签订地亦为甘肃兰州,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于洪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方便诉讼,应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