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425执162号
***、**、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事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2560元。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40800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领款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强制扣划方式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51760元及迟延利息1300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364760元,并书面表示剩余利息自愿放弃。同日执行人员向专户提存了诉讼费4863元、执行费578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425执1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