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12571号之一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法定代表人:何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钟安,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绮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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