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40号
1964年9月21日原告:**,男,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振兴路**。
1964年9月2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户为32×××08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6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账号:3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1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文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明
书 记 员 王 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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