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耀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87号
申请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4号北环阳光花园A10幢101(一)/101。
法定代表人:彭四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
法定代表人:杜宏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1003.95元。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1003.9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