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822号
原告:***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4号北环阳光花园A10幢101(一)/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臧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