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822号 原告:***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4号北环阳光花园A10幢101(一)/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臧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