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司与屹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965号 原告: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206国道西侧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屹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三堡严星村8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屹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