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执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438156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盛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二路与港口路交汇处标准化厂房园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U9H7Y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3)宿仲裁字第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盛瑞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动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9月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无纳税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共划拨9557.0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9507.0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3.经向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幢××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6)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6号]及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号××室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8号],本院已作出(2024)皖13执24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财产。经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上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房产已被出售。另对***位于四川会东县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综上所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23)宿仲裁字第77号裁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院,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