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管委会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438156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微宇智慧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鞋城五路经开区西部标准化厂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W9D5Y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微宇智慧教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2)宿仲裁字第2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微宇智慧教育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微宇智慧教育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相关的装潢装修附属物,但无单独处置价值,对于该部分财产双方同意在(2024)皖13执恢44号案件一并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22)宿仲裁字第21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