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洛县名人会所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3153号
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族别不详,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甘洛县名人会所KTV,经营场所:甘洛县。
经营者:***,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族别不详,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洛县名人会所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