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门渔村六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3378460872。
法定代表人:杨晓莉。
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8号9栋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99。
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泉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郑洪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