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042号
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莉,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昌市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