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言汉良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中兴村56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言汉良,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言汉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桥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书面劳务聘用合同,支付的是劳务费而非工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金桥公司与被申请人言汉良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言汉良自2015年7月起为申请人金桥公司所聘用,在金桥公司从事电力检修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受金桥公司管理,根据金桥公司的安排提供相应劳动,金桥公司则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工资。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但其二审时提供的劳务聘用合同不符合证据规则,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申请人金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曾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