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立案时提交了营业执照予以证明,且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上列明的上诉人的住所地也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751号裁定,指令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佛山市三水区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于该区域,因此佛山市三水区是与该劳动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根据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株洲金桥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