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4118号
原告:卓谨信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699845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0423685。
被告:深圳市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综合楼二栋2-7层三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94746。
法定代表人:**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6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07427。
被告:深圳市仙湖植物园(深圳市园林研究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7267L。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卓谨信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仙湖植物园(深圳市园林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卓谨信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卓谨信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洪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