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2725民初1350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原告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尚月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本案需要对工程质量以及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后由于鉴定机构一直未能确定,故本案一直未能继续进行。嗣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原告支付了本案涉案款项,原告便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尚月
书记员  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