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财富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UL5T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012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瓮安分公司负责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关于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4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44.2元,并自愿在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从2017年12月13日起以47394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该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案件代理费4740元,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自愿在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案件受理费4205元、保全费2890元,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自愿在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944元,诉讼费4205元、保全费2890元;二、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22年1月28日前全部付清;三、若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自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411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