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3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财富中心写字楼B栋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UL5TXX。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0125G。
申请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39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相应保险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保全完毕后,申请人贵州黔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