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30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桥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4993519M。
法代表人周汝明。
被执行人宁夏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商铺**(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UKY66。
法定代表人田玉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三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563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15825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