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40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L5GW15,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南路纸酒路口忠林楼**。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承豪,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云,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TKA81,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后庄村原新土小学/div>

法定代表人:魏瑛,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颖,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瑛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无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0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