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2388号之二
被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L5GW15,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办事处大坡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4×××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4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小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