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121号
原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南路纸酒路口忠林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L5GW15。
法定代表人:黄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都匀市铂客酒店,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村民委员会大楼(七星城中石油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HBCLQ26。
经营者:杨光栋,系该酒店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生,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76号14幢2单元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73083420。
负责人:徐芳兴,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明(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匀市铂客酒店、第三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