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7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云,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涟江街道财富中心六栋一单元14-01号,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L5GW15。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豪,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本案尚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0.00元,减半收取计49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 俊
人民陪审员  杨玉平
人民陪审员  杨建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