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德邦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莱阳市德邦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5691号
原告:***,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闫冠航,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德邦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开发区驻地一级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冠航诉被告莱阳市德邦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闫冠航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德邦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位**、***、***、闫冠航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