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华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3056号 原告:淄博华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869491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86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华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华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华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