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04号
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办事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清平大街1501号。
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原告济南晨明风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