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596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