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035号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262446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86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