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4民初490号
原告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霞阁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团城山伍家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冶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观山路城北装饰城7-50号城管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伊科)诉被告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盈泰)、大冶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冶城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伊科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伊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3元,由原告深圳市伊科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