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谷山路65号。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系***之妻。 申请执行人**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7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确定: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偿还**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65万元及利息;于2022年7月15日前偿还本金130万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2年9月22日前结清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算机中心自动生成数据为准)。二、如果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借款,**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权即时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2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2年7月22日、8月24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2022年9月23日轮候查封了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同日轮候查封了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72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265万元及利息、罚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