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7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城谷山路88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特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特凿岩钎具有限公司、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恢7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