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恢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7号(凤凰台西侧)。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阳***天然气有限公司、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02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0)鲁1502执699号案件立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鲁P6××××号大众牌汽车一辆,鲁P5××××号捷达牌汽车一辆;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P5××××号奔驰牌汽车一辆;
查封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鲁P5××××号东风牌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