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恢1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阳谷县谷山路**。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运。 申请人: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东首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阳谷县西湖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阳谷县西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特50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剩余欠款1800万元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每月21号前偿还申请人借款600万元。如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将按照全部贷款金额对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二、如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被申请人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和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决定书。2021年11月17日、12月7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电话笔录。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特503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本金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