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阳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新世界广场北侧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ETJ136Q 负责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096091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0063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证号码: 372522196903025822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1969M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诉前调374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协议:一、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830666.67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申请人山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申请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 公司、***、***、***、***逾期还款,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有权就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其他无争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多套,但是被执行人牵涉多个案件,财产被多次查封。对查询到的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阳***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综合评估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诉前调3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万元及利息830666.6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