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北路府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村民,住。
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阳谷兴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9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