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

余姚市神马教仪成套有限公司、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70号

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市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赵明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TheGlobalPartnershipforEducationYemen)。住所地:也门共和国青年和体育部背后的Zu-Bairy街。

代表人:AmerAbdul-MajeedAl-Agbari。

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YeMen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住所地:也门共和国萨那市泰尔大街**邮政信箱POBox541,TahreerSquare,Sanaa,RepublicofYemen)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div>

代表人:陶飚,该行行长。

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及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对编号为TF1727500017号保函申请索赔的行为构成保函欺诈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终止向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支付编号为LG33309B700041号的反保函项下的款项271184.9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3382.58元)。3.请求判令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终止向被告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支付编号为TF1727500017号的保函项下的款项271184.9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3382.58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0元,减半收取11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70元,由原告**市神***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金汉

审判员  杜海平

审判员  周珍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沂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