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财保3号
申请人:**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市凤鸣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TheGlobalPartnershipforEducationYemen)。住所地:也门共和国青年和体育部背后的Zu-Bairy街。
代表人:AmerAbdul-MajeedAl-Agbari。
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YeMen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住所地:也门共和国萨那市泰尔大街541号邮政信箱(POBox541,TahreerSquare,Sanaa,RepublicofYemen)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
代表人:?俞龙,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神***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申请称:被申请人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明知其没有按约支付20%预付款的情况下,仍一直提出保函项下款项索赔,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如不及时停止支付申请人**市神***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将会导致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故请求本院裁定中止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具的编号为LG33309B700041号的反保函及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出具的编号为TF1727500017号的保函项下的款项271184.9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3382.5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市神***成套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未按预付款保函的约定向**市神***成套有限公司支付20%预付款,而将该预付款支付给案外人JamalAlabadi,在得知**市神***成套有限公司未授权案外人JamalAlabadi收取20%预付款后,仍多次要求**市神***成套有限公司确认案外人JamalAlabadi有权收取预付款,否则其将没收保函项下的保证金。故全球教育合作组织(也门)的行为高度存在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故**市神***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具的编号为LG33309B700041号的反保函及第三人也门复兴开发银行(YeMen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出具的编号为TF1727500017号的保函项下的款项271184.90美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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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魏金汉
审判员 刘晓丽
审判员 叶剑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沂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