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核弘烨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03民初151号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核弘烨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皇岛核城旭腾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田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