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余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渊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对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系与***享受同批次配售住房且工作未满十年离职的员工的离职手续,这些员工的离职手续能反映出,他们的离职被中核集团认定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组织行为”,进而可证明“组织行为”的真实含义以及签约时的原意。再进而证明,***离职与这些员工情况完全一样,也属于“组织行为”,因而也无需腾房。另外,***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邮寄、2021年5月18日当庭书面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核集团提交上述证据,但二审法院同样未予准许。(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本案完全符合该通知,二审法院错误适用该通知,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审判人员故意遗漏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据材料,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压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涉嫌枉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中核集团提交意见称,1. 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调取的情形。***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书面申请、中核集团批复同意其离职等证据,已充分查清本案***属于由于其个人原因导致服务期不满10年而需退房的情形,***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形不属于组织行为可以保留房产的例外情形。***申请调取中核集团其他离职人员的档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该申请也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本案并非必须调取***申请的证据方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一、二审法院对书证调取申请均予以了回复,一、二审法院不予调取相关证据、不同意***书证命令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系因双方对该份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双方争议均来源于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3. 本案审判人员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枉法裁判而需再审的情形。中核集团认为,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请求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虽因曾系中核集团员工身份取得购房资格,但其与中核集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依约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故***与中核集团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基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而建立或消灭,并非基于单位内部政策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承诺必须在甲方服务10年以上,未满10年离开集团公司时应交还所购住房并返还购房款,不退还所购住房的按市场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计价交购房款(组织行为除外)。或者因乙方原因而致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终止的,乙方应自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购买价与届时市场价之价差,而无论届时乙方是否已将该房转售第三人。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不满10年,或者乙方在此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则不需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经查明,***系主动向中核集团提出辞职,且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明确辞职事由系个人原因。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合同约定,认定***应腾退涉案房屋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亦无不当。***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及提交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与本案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关,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均无不当。***主张本案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燕 审判员 王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 〇 二 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阿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