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22788、22790-22798、23305-23317、23319、23320、23419、23420号
22788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22790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2791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龙岗区。
22792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系上诉人母亲。
22793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系上诉人母亲。
22794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2795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22796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2797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2798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
23305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3306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3307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08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23309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23310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23311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12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13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23314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渑池县。
23315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16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17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19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20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320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3419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23420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共同诉讼代表人:侯志军,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玮鹏花园综合楼1601(中核大厦1601),组织机构代码192211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095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善良、***、***、***、***、**、***、***、***、***、***、***、***、***、****、***、***、***(以下简称**等二十六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七案,分别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1482、11485、11487-11489、11491-11495、11656、11657、11659、11660、11680-11682、11694-11698、11844、11845、11875、11877、119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二十七案。二十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十七案上诉人**等二十六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在违法销售金玺荟商铺过程中参与或故意让开发商打其名头欺诈,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深圳中核、中核集团答辩称:一审法院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诉讼请求在内容和范围上都必须具体。**等二十六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二被告在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售铺、欺诈原告案中,应承担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法定连带赔偿等责任”;上诉请求为“改判二被上诉人在违法销售金玺荟商铺过程中参与或故意让开发商打其名头欺诈,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请求实质上均是请求深圳中核、中核集团承担责任,但并未明确其请求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数额等,不属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等二十六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等二十六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