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民撤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曼,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新光路43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旭伟,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宝宁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广达工业城一栋。
法定代表人:张木深,经理。
被告:***,男,汉族,1949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诉被告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宝宁集团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与被告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13400元。
审 判 长 肖洪俊
审 判 员 卢树君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俊雄
书 记 员 陈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