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243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文先兰,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告: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普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193439955。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