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4736号
关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信息,因轮候查封,暂未处置;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截止2021年1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