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怡品皇朝木业有限公司与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21115号
原告河南怡品皇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祖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审计结算表,工程款为151200元,被告公司派驻施工现场代表郑宵签字确认,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51200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8年4月13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故利息应以15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与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华贸银行;施工地点为郑州市商务外环与西二街交叉口,华贸银行工地;合同标的内容为木门、木挂板及水吧台柜子;合同暂定价为105470元(按实结算)。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委派郑宵为驻现场代表,代表被告实施检查、验收、变更确认和现场协调等工作……;按约定支付工程账款。原、被告均盖有公章。2018年4月12日,木挂板木门审计结算表(王**森)显示:最终结算金额151200元,郑宵在结算表中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由工程分包合同、审计结算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怡品皇朝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1200元及利息(以15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