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6432号
原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地产公司”)与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校胜杰、郭学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易装公司出借款项600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易装公司应按约还款。现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易装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中约定2019年2月12日仍未还款的,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此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为3239013.70元(6000000×24%÷365×821),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后续利息应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现担保期间尚未经过,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原、被告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该质押登记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法确立对被告***持有的易装公司36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000201800000017)的质押权,故对原告请求对被告***名下的易装公司36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00020180000001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易装公司(借款人)、***(保证人,出借人股东)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股权质押工商手续在22日办理,出借人应向借款人出具等额的借据。借款期限6个月。借期内年利率6%,借款期限届满仍未还款的,2018年8月12日到2019年2月12日利息从出借之日(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19年2月12日仍未还款的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2018年2月12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用途为:借款人经营流动资金。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信息为:户名易装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支行,账号25×××70。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当日应将借款金额及应付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出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中。保证人***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本金实际支付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易装公司的股东***自愿将其所持易装公司60%的股份质押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并于2018年2月22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手续。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担保期间为:自借款本金实际支付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后两年。 同日,原告康桥地产公司向被告易装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款600万元。被告易装公司、***共同向原告康桥地产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康桥地产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借款半年,于2018年8月12日返还,利息及其他责任详见《借款协议》。 2018年2月14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康桥地产公司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份,载明,根据申请,我局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质权登记编号:410000201800000017;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易装公司;出质股权数额:3600万元;出质人:***;质权人:康桥地产公司。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中国银行付款回单、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易装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万元、利息3239013.70元及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以6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易装建筑装饰公司36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00020180000001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80元,减半收取38240元,由原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红丽
书记员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