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454号
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宝,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坡,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6元退回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6元退回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刘 兵
书记员 王沛文